李XX、刘X于 2008年10月在网上相识并交往,2012年10月在杭州市富阳区(原富阳市)民政局登记结婚,未生育子女。婚后,夫妻感情一般,常因琐事争吵。刘X对家庭少有照顾,家庭开支基本来源于李XX收入。截至起诉日,因刘X个人开销对外举债135437元。尽管如此,刘X及其家人不顾《婚前协议书》的约定,嫌弃李XX难以生育的状况,不让李XX居住在刘X家庭为李XX、刘X结婚所购婚房内。
鉴于此,李XX于2017年5月委托本律师代为起诉离婚。
经法庭审理后,双方达成协议:车归刘X所有,债务归刘X偿还。李XX真正意上的实现了自由!